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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研发愿超3年者仅6.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太弱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7/3/22  点击次数:891

      “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3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7年法治蓝皮书建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今后修订中能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的违法成本。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之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高到十倍。《侵权责任法》第47条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一词,规定被侵权人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0138月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商标法》第63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报告表示,这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据了解,正在修订过程中《专利法》也拟加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于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的待解难题。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创新动力。

      报告分析,虽然《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但现有赔偿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依然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对创新而言也难以发挥有效保障作用。

      报告援引《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企业研发周期1年及以下的占23.2%1~2年的占44.1%,合计占67.3%,真正愿意进行3年以上长期研发的仅占6.2%。“这说明绝大多数企业不愿耗费太长周期从事研发活动。”

      同为上述调查数据显示,47.5%的企业表示“专利保护效果不好,不足以为此公开技术信息,从而被竞争对手获悉”,58.0%的企业表示“专利要求保护范围过于局限,容易被人合法绕过”。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周期过长是另一个限制因素。报告表示,知识产权案中侵权方的违法成本过低,而原告方进行诉讼却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以专利诉讼为例,原告方一旦提起侵权诉讼,被告方往往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即便是专利裁决作出后,被告方还有权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若败诉,被告方还可以提起二审。只有进行完专利是否无效的行政诉讼,原有的侵权诉讼才会恢复审理,又可能经历一审、二审诉讼。

      “总之,一个专利侵权诉讼全程往往需要经历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完成。”报告称,正是由于成本过高,不少技术创造方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中国约有30%的专利权人被侵权,其中仅有10%的权利人采取了维权措施,其余20%都选择了“沉默”。

      为此,报告建议,专利无效争议仅仅作为被告方抗辩的一种形式,被告方的抗辩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完全可以由侵权诉讼管辖法院一并审理,这样既简化了程序,又提升了审判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同一法院对于案情、事实更为了解,更有利于作出高质量的判决。(来源:财新网  记者 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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