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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公司)诉上海善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善佳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善佳公司赔偿华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余元并消除影响等。
华工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在新浪公司所经营的新浪博客网页上,有5篇博文含有博主陈某为其所供职的善佳公司作虚假宣传、诋毁华工公司商誉的内容,博文中包含博主本人职业身份的相关信息。善佳公司、新浪公司在华工公司就此事发出律师函后仍置之不理,华工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过程中,善佳公司辩称,陈某发布的博文内容具有真实性,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和恶意诋毁,且陈某作为博客博主,其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善佳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博客文章均与促进善佳公司业务有关,与陈某在该公司履职存在联系,相关利益亦归于该公司,所以陈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当由善佳公司承担。涉案5篇博客文章反映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浪公司行为无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了解,善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分析案情要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经用人单位授权、行为应与授权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并不是说经营者对于他人的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相应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