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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Stylo&Koton”商标无效案一点看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11/23  点击次数:171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昆山睿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睿基公司)与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博公司)因未按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作出判决,维持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令中信博公司承担向睿基公司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睿基公司50万元。

2012年8月2日,睿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太阳双轴跟踪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2年9月26日,睿基公司与中信博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中信博公司。后经各项程序,涉案专利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变更为中信博公司。

2013年11月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下称昆山法院)判决认定睿基公司和中信博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系中信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违反其作为睿基公司高层法定义务所签订,认定合同无效。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4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信博公司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明确涉案专利于2013年8月2日终止。

睿基公司随后将中信博公司起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睿基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在中信博公司名下期间,中信博公司明知专利权在不缴纳年费的情况下,会导致专利权失效,却怠于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导致专利权失效且无法恢复,给睿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睿基公司要求中信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00万余元。

中信博公司则主张,其在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中不存在违约或过错,该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睿基公司自行承担;合同无效后应恢复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专利申请权没有丧失,故不存在睿基公司丧失专利所受损失;昆山法院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判决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涉案专利权利状态和缴费情况亦属于公开信息,睿基公司明知专利费用是否缴纳情况,却在昆山法院判决生效后怠于向中信博公司主张返还或凭生效判决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专利权人或缴纳年费,导致涉案专利权被终止,睿基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等。

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睿基公司诉讼请求后,江苏高院二审改判中信博公司赔偿睿基公司50万元。江苏高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应返还睿基公司的涉案专利因中信博公司的过错,而导致睿基公司不可能再拥有该专利,故应视此为睿基公司的损失。中信博公司需为此承担向睿基公司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中信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中信博公司对于涉案专利权的终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中信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中信博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但判决结果无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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