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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办理的一起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是非常普通的一家案件,其结果,让我感受到了一丝悲凉。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原告是江苏的一位专利权人起诉郑州一家企业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南京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0万元。郑州这家企业是一个靠网上销售产品的小微型公司,其老板是一个90后年轻人,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有点发蒙,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恰好,这家公司的专利申请业务在我们单位办理,就拿着判决书找到我,看到判决书后,经过分析,还是有改判希望的,于是就接受了二审委托。
也算运气好,经过我们仔细分析,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但该证据涉及第三方平台后台数据,无法直接取证,就向二审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取证很顺利,证据也很得力,是一份现有设计证据,再配合我们搜集的其他证据,形成了一个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二审开庭比较成功。休庭后,法官组织了调解,我的调解意见,就是双方撤诉了事。对方的调解意见是同意撤诉,但要求我方当事人补偿其一万元律师费。对此结果,我的当事人当然非常满意,从30万元变成1万元,已远远超出其想要的结果,但我多少有点感觉不是很舒服。明明不用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仍然甘愿付出一万元,个中缘由竟是顾虑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隐隐透出一个“怕”字。想一想,如果我当事人,自己如何选择呢?不由一丝悲凉涌上心头,为何而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