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建东(主任)手机:13383863596
罗律师 手机:1360398257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79号
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培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源,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
被告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酷公司)诉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旗公司)、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智矩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培林及委托代理人张建东、何源,被告智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酷公司诉称:雅酷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多功能喷涂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14年2月19日公告授权,其专利号为:ZL201320543649.9,该专利目前有效。
根据雅酷公司调查发现,智矩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一种名为“真石漆喷涂机”的喷涂设备,现已知该“真石漆喷涂机”产品系由三旗公司制造和销售。经比对分析,该“真石漆喷涂机”产品落入了雅酷公司ZL201320543649.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4年12月12日,经雅酷公司申请,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随同雅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培林到智矩公司现场购买了该“真石漆喷涂机”产品,并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现该产品已经作为证据封存。
雅酷公司认为,三旗公司未经雅酷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雅酷公司专利产品,构成了对雅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智矩公司未经雅酷公司许可,销售侵犯雅酷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了对雅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综上请求判令:1、三旗公司、智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雅酷公司“多功能喷涂机”(专利号:ZL201320543649.9)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雅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旗公司、智矩公司承担。
原告雅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2、专利年费缴纳票据一份;3、专利评价报告一份,以上证据拟证明涉案专利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组:1、(2014)郑黄证经字第5426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2、销货清单一份;3、三旗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查询页面;4、三旗公司真石漆喷涂机宣传单;5、三旗公司网站上的真石漆喷涂机宣传图片;6、三旗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真石漆喷涂机宣传图片;7、阿里巴巴嘉兴网店真石漆喷涂机进货单;8、三旗公司喷涂设备淘宝旗舰店销售真石漆喷涂机的网页截图;9、其他网店销售三旗公司生产的真石漆喷涂机的网页截图,以上证据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三旗公司生产、智矩公司销售。
第三组:1、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2、委托代理协议书;3、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发票;4、公证费缴费凭证,以上证据拟证明雅酷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智矩公司对原告雅酷公司提出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第二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所附名片陈满仓系市场上的机电维修人员,不是智矩公司工作人员;2、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三旗公司辩称:三旗公司与智矩公司无任何来往,也没有向智矩公司销售三旗公司产品;公证书所附销货清单与被控侵权产品不相符;购买发票付款单位与原告不相符,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三旗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智矩公司辩称:智矩公司不知道真石漆喷灌是雅酷公司“多功能喷涂机”的专利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智矩公司不存在继续侵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智矩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发票一份,该证据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原告雅酷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公证购买日后开具,不能证明智矩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雅酷公司将“多功能喷涂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2月19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543649.9。2014年7月24日,雅酷公司交纳涉案专利年费180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多功能喷涂机,包括带有进、出料口和进、出气口的压力储料罐,在所述的进料口上设置有密封盖;所述出料口通过出料快速接头与高压输送软管相连通,所述高压输送软管另一端通过带有出料阀的快速接头与带有喷头的喷枪相连通;在所述压力储料罐顶部设置的进气口处设置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压力储料罐内设置有外周面与压力储料罐内壁周面尺寸相适应的硅胶垫;在所述喷枪上设置有带有控制阀的喷气接头,所述喷气接头通过气管与喷枪端部的喷头内腔相连通。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喷涂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喷枪端部设置有连接头和与所述连接头螺接的连接接头,在所述连接接头外壁与其置于所述连接接头内端部之间开设有相连通的进气通道,所述气管与所述进气通道的进气孔相连通;所述喷头套装在所述连接接头内,所述喷头的出口延伸出连接接头外部,在位于连接接头内的喷头外周面均布开设有多个与喷头中部出料通道相连通的通孔,所述进气通道的出气孔通过所述通孔与喷头的出口相连通。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喷涂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进气口位置处设置有调压阀。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口和所述密封盖均为椭圆形。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喷涂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压力储料罐底部设置有行走轮。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功能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头的出口为圆形、扇形或条形。
2014年12月11日,雅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培林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现场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12月12日,公证处人员周彤、王丹随同乔培林来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中周路交叉口向北约500米的机电市场内一家门头标有“智矩机电商场”字样的商铺,商铺门口挂有“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牌子,乔培林进入该商铺,购买了一台“真石漆喷涂机”,并从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取得《销货清单》和名片各一张,在商铺收银台支付现金3000元后,取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18019685)一张,后上述三人离开该店,拍照人乔培兵对该店门头及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拍照。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出具(2014)郑黄证经字第542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销货清单载明:80L真石漆喷涂灌单价为3000元,并加盖有智矩公司售后服务章;公证取得的名片载明:智矩公司陈满仓、经营范围包括上海三旗等各种喷涂机;号码为18019685的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为郑州雅酷墙艺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真石漆喷灌10L、单价为3000元、并加盖有智矩公司发票专用章。
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一种多功能喷涂机,包括带有进、出料口和进、出气口的压力储料罐,储料罐底部设置有行走轮。在进料口上设置有椭圆形密封盖;出料口通过出料快速接头与高压输送软管相连通,高压输送软管另一端通过带有出料阀的快速接头与带有出口为圆形的喷头的喷枪相连通;压力储料罐顶部设置的进气口处设置有压力表、安全阀及调压阀;压力储料罐内设置有外周面与压力储料罐内壁周面尺寸相适应的硅胶垫;喷枪上设置有带有控制阀的喷气接头,喷气接头通过气管与喷枪端部的喷头内腔相连通。喷枪端部设置有连接头和连接头螺接的连接接头,连接接头外壁与其置于连接接头内端部之间开设有相连通的进气通道,气管与进气通道的进气孔相连通;喷头套装在连接接头内,喷头的出口延伸出连接接头外部,在位于连接接头内的喷头外周面均布开设有多个与喷头中部出料通道相连通的通孔,进气通道的出气孔通过通孔与喷头的出口相连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标注有“SANQI及图形”。雅酷公司提交的三旗公司商标申请网页打印件载明:2014年8月21日,三旗公司将“SANQI及图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雅酷公司提交的三旗公司宣传彩页和淘宝网、阿里巴巴网以及其他网站销售真石漆喷涂机网页打印件载明:宣传彩页及淘宝网页产品宣传图案上印有“SANQI及图形”,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标注的“SANQI及图形”完全一致。
另查明:1、三旗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30日,营业期限至2029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喷涂设备、机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除危险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橡塑制品批发零售。
2、智矩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营业期限至2023年9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电力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高低压电器、日用百货、服装、电线电缆。
3、智矩公司提供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载明:付款方为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方名称为陈满仓、货物名称为真石漆喷灌、单价为2700元、发票开具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
4、雅酷公司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付3000元,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
本院认为:雅酷公司依法对“多功能喷涂机”享有专利权,其在专利有效期内按时交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智矩公司辩称具有合法来源的问题。智矩公司对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其提供的进货发票系公证购买日后开具,雅酷公司对其提供的进货发票亦不认可,故智矩公司有合法来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旗公司答辩称其与智矩公司无业务来往,且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的问题。三旗公司未到庭陈述,亦未对其是否实际生产了侵权产品提出异议,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的“SANQI及图形”为三旗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标注的“SANQI及图形”与三旗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宣传彩页、网络销售产品图案完全相同,故本院认定三旗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三旗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证据,且智矩公司对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因此本院对该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三旗公司关于公证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三旗公司、智矩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智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犯了雅酷公司的专利权,雅酷公司请求三旗公司、智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雅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三旗公司、智矩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三旗公司、智矩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数额,其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用2000元及为购买侵权产品支付的300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雅酷公司支付的30000元律师费,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酌情考虑。参考三旗公司、智矩公司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持续时间,雅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本院将三旗公司的赔偿数额酌定为70000元,智矩公司的赔偿数额酌定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ZL201320543649.9号“多功能喷涂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ZL201320543649.9号“多功能喷涂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元;
四、被告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五、驳回原告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郑州雅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上海三旗喷涂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郑州智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