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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初634号
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石建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南岗第二工业园****Adiv>
法定代表人:袁友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进,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君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附**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世奎,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邻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正街,法定代表人:任家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盾,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该院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雪,该院员工。
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君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姜蓓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