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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口号的提出,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我国科技工作快速发展,尤其是2015年国务院提出“万众创新,大众创业” ,以及地方政府随之出台的各项利好政策,更是引发了我国民众对科技创新,科技创业的极大热情。但是根据笔者多年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很多申请人普遍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只有一项新颖、成熟的产品才能算作创新。但是对于新构思、新设计以及产品制备的流程和参数,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创新,什么才是其最有力的表现和承载体呢?
答案就是专利
专利其实对于很多申请人已经是个耳熟能详的词汇,其获得的过程无非就是把一项新的科研技术整理成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文字材料,然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等待审批结果即可。但是很多申请人会发现,有时候自己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成果并不能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一腔心血换来的只是一张驳回通知书,要么自认倒霉,继续投入下一个研究课题,要么怒发冲冠,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等待再一次的审查结果。言至于此,很多人会认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对所申请技术的认可,才是把控专利是否能够授权的唯一要素,而申请人则是刀俎之下的鱼肉,只能引颈待戮。
其实不然
固然专利能否授权,只能看审查员的铁笔勾画,但是如果申请人能够做好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工作,无疑可以大大提高专利的授权概率。
很多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会发现,审查员发出的对比文件跟自己申报的技术相似度很高,虽然没有三四层楼那么高,但也高达90%,而且该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比自己申报的时间提前很多,接下来就是与审查员展开辩论,指望用这10%的不同获取专利,当然通过最终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也是有几率获得授权的。但是试问,这样的专利即使授权了,其本身的保护效果还能承载申请人多大的希望呢。所以,笔者建议每个申请人都在申报之前,甚至是科研之前,对该技术以及科研方向进行一个初步的检索。如果没有类似的,自然“你好他也好”,该项技术在获得专利授权上的天赋很高;如果真的检索到了,那么我们也可以进行有方向性的对比和改进,规避开这些公开的文献,在专利进入申请之前就把大部分障碍扫清,这样一来无疑授权之路会宽敞很多。
如果检索到了比较类似的对比文件,我们怎么去规避呢?说到这里,需要提到的一点就是,专利文件需要符合专利法规定,其实玩的也是文字游戏,而且在申请阶段的游戏对象就是审查员。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难免会附带个人主观色彩,这也是专利申请的不确定性。但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依据更多的就是制式的审查原则:是否同技术领域,是否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不同之处是否可以从其他的类似的对比文件中直接得到或者得到启示。
掌握了审查原则,就能够很好的把握申请的方向:
领域不同,那我们就不用谈了,因为没有可比性么,我的技术是打车回家,对比文件是坐着火箭到月球,虽然都是使用了代步工具,但是审查员你告诉我,咱们应该怎么谈!?
领域相同但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无须详谈,我要解决的问题是怎么骑车往北走,对比文件是怎么骑车往南走,虽然都是骑车,但是北边的路况跟南边的路况能一样么?
领域和解决的问题都相同,但是技术手段不同,那咱们边走边谈。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就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螺栓和螺丝钉都是连接构件,但是你能说它们是一个物件么。领域和解决的问题都相同,但是技术手段类似,那需要咱们好好谈谈,因为这种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评价带来的伤害不止一万点。首先我们要分析两者或者多者的区别所在,然后再判断这种区别是否可以带来一些实质性的效果。比如一种药剂组分,可能90%的组分是相同的,但是这不同的10%却是提高了药效的关键,那么我们就可以从这一点去切入,以直观的数据来进行最大限度的展现创造性所在,那么在后期的申请阶段,审查员的授权工作也会很好开展。
当然,也存在一些实质上完全相同的对比文件,那么申请人就要三思而后行了,毕竟专利是一种与公众对立的私权,授权过程自然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专利有风险,申请须谨慎”,我们只有把前期的工作做好,将地基打牢,后期的申请过程才会更加顺利。当然咯,如果申请人在专利申报之前,与专利代理人沟通一下,或是找专业机构做一下检索,整个过程会更加顺利这种事我怎么会告诉你们呢?
黄龙,专利代理人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工作
业务特长:长期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实践经验丰富,
思维灵活,善于现场挖掘专利素材并进行线性布局,
擅长农机、生活用品、医疗等领域专利案件的撰写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