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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2/15  点击次数:1158

 2020年年初,疫情爆发期间,我所张建东、张长波律师陆续接手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四起著作权侵犯纠纷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和证据交换,终于,原告于前几日撤诉,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回顾案件,历时近一年,双方都准备了大量证据进行诉辩。本案涉及美术作品的侵权纠纷,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请求,从作品独创性着手,检索、搜集证据,质疑涉案作品不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要件进行剖析,结合本案的情形,进行了积极抗辩。单个案件诉讼标达到100万元,原告起诉他人的同类型几万元、十几万元的诉讼标的额而言,原告给以本案高度的重视,被告也没有调解意愿。就这样,四起案件一直在对抗状态下走到今天,当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撤诉信息时,我们和当事人都没有想到原告会撤诉,而且四个案件全部撤诉,被告刚收到撤销信息,问我原告为什么撤诉,我虽然隐隐的感觉到法官对涉案作品的独创性问题产生了质疑,对我方提供证据给予高度的重视, 但毕竟不是判决,我也不好说什么,但自己知道我们的努力是有价值的。被告确认了原告的撤诉消息,说了一句“张律师,我今天真是太高兴了”,我能从当事人的话语中感受到,当事人一种如释重负的解脱感。

附: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92 民初4506 号

原告:文某某,男,XXX 年XX月XX 日出生,满族,住广东

省广州市天河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X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番禺区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义乌市X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

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

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5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俊松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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