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建东(主任)手机:1338386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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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合法来源的证据的举证、专利撰写质量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等较为专业的问题。在技术特征等同认定上,功能性特征与非功能性特征的区别,容易被忽视而产生混淆,造成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比对产生错误认知。本案判决,强调并厘清了功能性技术特征比对的法律性要求,有利于加深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本案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中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影响到专利权有效保护,从专利撰写质量的角度,警醒公众重视专利质量,从而促使专利高质量发展。本案采纳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充分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上,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