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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造假涉嫌违法犯罪 抄袭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16/9/1  点击次数:1501

新闻背景

近期有报道,贵州某师范学院一名副教授在网上购买、抄袭一名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论文造假供需双方看似各取所需,但违法牟利并制造出众多毫无意义的学术垃圾。假论文业务中的买方群体、造假论文中介公司,甚至包括竞价推广网络平台,都应当依法承担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

论文造假已形成产业链

近年来,从教授博导到普通学生,媒体曝光的论文造假事件呈逐渐高发态势。前不久,央视新闻频道专题报道了广州名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企业参与论文造假与买卖的行为,其论文造假的背后有着相当完备的产业链,假论文生产线上设置不同部门,有的负责网上推广,有的负责联系客户,有的负责维护网站,有的负责论文改写等,环环相扣、相互配合。从学位论文到职称论文,从高校普通学生到专业岗位从业人员,花费千元到万元不等的价格,这些“中介公司”就可以代写包发,顺利发表期刊论文,通过学位论文检测,其数目之大,范围之广令人震惊。

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是,中山市公安、工商、税务、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已组成了联合处置小组,当地警方扣押了涉案企业的客户资料、手写资料等文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该涉案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买卖论文合同当属无效

职称的评定和晋升需要在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学位需要通过学位论文检测,这些强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造假论文产业链的兴起,可以说那些想通过他人代写论文、购买造假论文企图取得学术成果、获取学位的买方才是始作俑者。

教育部发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都属于学位论文造假行为。若一旦认定作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可以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注销学位证书,在职人员还可能面临纪律处分、通报等处罚。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论文需求方虽然与中介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双方履行了自己的协议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存在五种无效情形: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代写论文交易的合同内容看,买方抱有学术欺骗的目的,以求获学位、评职称,卖方非法牟利,损害整个社会管理秩序和学术研究风气,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于无效合同,一旦双方发生法律纠纷,即使诉至法院,“受害方”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抄袭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媒体揭露造假论文产业链时提到,这些中介公司拥有相当可观的业务量和相当程度的客户满意度,中介公司代写出来的论文不仅可以发表到客户指定期刊,更可以顺利通过学术论文系统检测,其实质就是利用了学术论文检测系统的特点和漏洞,对原作者的论文进行更改语序、更换词语的小修小补,实质抄袭原作者论文观点和成果。如此一来,假论文署名作者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论文代写人作为著作权人,有权接受别人的委托为他人创作作品。对于创作作品之后的署名权以及著作权的归属、发表权等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篡改或者复制、大篇幅引用他人作品,就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造假中介涉嫌非法经营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造假论文产业链的报道来看,造假企业若是故意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数量、影响范围、非法所得都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

一些人通过代写论文网站或者“枪手”购买论文,却遭遇对方卷钱走人的骗局,若发生这样的情况,不仅被骗者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些代写论文公司还可能涉嫌诈骗,可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论文代写包发买卖这种非法交易行为,无论是工商、教育、公安部门还是司法机关,由于自身职能及条件限制,进行有效规制的能力有限。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司法机关、教育机构还有科研机构,更应当创新思路联合整治。只有国家专门制定相应规范予以规制或者多部门牵头联合整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

更重要的是每一名专业化工作从业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学习者、研究者应从自身做起,切勿投机取巧、急功近利,应以诚信为本,严谨治学,脚踏实地对待学术研究工作,真正创作出有思想、有价值、有创新的学术成果,助益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延伸阅读

网络平台亦应严格自律

涉案中介企业之所以能够涉及五百余所高校,一年完成四千余单的业务量,百度搜索等网络平台推广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数量,其竞价部专门负责在百度搜索通过业务竞价等手段,为自己取得比较靠前的排名,在网络上做代写包发、买卖论文的广告,另外部分电商平台也涉及大量的此类论文代写买卖业务。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百度竞价推广是否属于互联网广告服务还存在法律认定上的困难,从当前的某些司法案例和审理规定来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被认定是一种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是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的制约。但是新出台的广告法,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很显然论文代写买卖业务属于违法广告的范畴,百度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也有不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有责任对推广的业务内容进行筛选、过滤和监管。作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网络信息提供商,不仅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从事商业活动,更应肩负起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诚信,维护具有创新和活力的学术研究氛围。(张乃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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