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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传播,作品署名切勿自由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日期:2016/9/22  点击次数:1142



      编者按:美轮美奂的作品、引人入胜的影视剧、含义隽永的文章……这些人类创造性实践活动的产物,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署名权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增多,作品的传播途径日益丰富多彩,关于署名权的纠纷也屡有发生。那么,关于改编作品的署名,究竟有多少不为公众熟知的“明规则”?为此,本期《新闻话题》聚焦作品署名权,以案说法,辨法析理,借此厘清署名权概念,保护作品署名权,回应业界热点,以飨读者。


      新闻背景


      在2016年巴西里约奥运会上,我国女子游泳运动员傅园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搞笑言论和神态夸张的表情让她迅速走红,“洪荒之力”展现无限魅力。傅园慧在采访中的搞笑神态与极具特色的“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了!”纷纷被人们截屏收藏及转发,一时间在社交媒体圈引起极大反响,也由此引出了自媒体时代下,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侵权问题。


      当前,信息传播方式已进入“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中作品的署名权问题日益引起关注。通常而言,自媒体区别于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是指个人或企业以现代化、电子化手段,向不特定或者特定对象传递信息的媒体平台。常见的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区或平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北京海淀法院)日前审理了“丁某起诉某卫视官方微博未经原作者同意使用其系列漫画且未署名”案件。在此案中,某卫视官方微博为了宣传其热播的一档综艺节目,未经许可,将丁某的一组系列漫画进行修改,在改变其主题后发布,但没有为原作者署名。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侵犯原告丁某署名权。此案是近年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较为典型的自媒体中作品署名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民事权利,而署名权则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从实际情况看,自媒体传播的作品类型众多,常见的有文字、图片、音乐和视频短片。其中,已经出现的署名权纠纷涉及的作品主要以漫画、照片为主。


      之所以在诉讼中出现此种情形,与自媒体使用文字、视频等其他作品时的形式有关,多数情况下,自媒体只使用原著权利人部分作品,原著权利人不容易发现他人在自媒体中的侵权行为。即使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也会因为不能完整体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等原因而难以追究。但漫画、照片则不然,作品在自媒体中的使用一般都是完整的,且原作者一般不会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他人再复制,从而使此类侵权行为较容易发生。这样给作品权利人造成的危害是,在自媒体平台中作品没有被署名的情况下,作品权利人身份无法被公众普遍认知,该行为既不合法,也是为原创作者权利人无法容忍的。


      笔者认为,自媒体平台具有可传播形式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并可广泛发布各类时效性强的短小、简单信息。在涉及图文等多媒体信息时,信息发布者完全使用自己的原创作品难度较高,因此出现使用他人作品但未给原作者署名的情形较多。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以往传统媒体中常见的作品署名权纠纷同样出现在自媒体中,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此类侵权者以经营类主体为主。自媒体传播作品有其特有的优势,如朋友圈、粉丝群等关注人群多,能提高信息传播广度。一些经营者利用自媒体平台,针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特点,制作一些图文、视频信息发布在自媒体平台中,不规范行为极容易引发署名权纠纷;二是被侵权作品类型以漫画、照片为主,因这类作品不像文字作品容易被分割、摘编。三是作品原创作者如果署名不恰当,会影响自身权利。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原创作品作者没有署名或者没有恰当署名,就无法在自媒体平台使用或在未署名的情况下再去主张自己的署名权。


      在当下自媒体日益发达的时代,自媒体中作品署名权纠纷多发的情况提醒我们,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中为商业目的发布或转发各类信息时,必须要注意信息内容的来源,而不是在互联网上随手拈来,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作者:曹丽萍)(文章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网;编辑:Cai Xi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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