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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驱动战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10/28  点击次数:2590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张建东 律师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义重大。

2016年5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正式颁布实施,这昭示着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又迈出坚实的一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顺应国内、国际时代发展背景的抉择,是在新的发展阶段确立的立足全局、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创新驱动是国家命运所系,创新强则国运昌,创新弱则国运殆。创新驱动是世界大势所趋。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军事变革加速演进,科学探索向纵深拓展,以智能、绿色为特征的群体性技术革命将引发国际产业分工重大调整,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正在重塑世界竞争格局、改变国家力量对比,创新驱动成为许多国家谋求竞争优势的核心战略。创新驱动是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所迫。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传统发展动力不断减弱,粗放型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必须依靠创新驱动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持续提升我国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开辟我国发展的新空间。

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是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创新驱动的发动机,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创新驱动就是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文化创新相结合,推动发展方式向依靠持续的知识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素质提升转变,促进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精细、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抓创新首先要抓科技创新,补短板首先要补科技创新的短板。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支撑,成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进步的强大引领,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

三、促进科技创新,需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需要有成熟、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科技创新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又有赖于完善、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支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彰显知识产权使命,凸显知识产权价值,不仅维护了市场主体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更是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促进科技创新,需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四、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应正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营造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制环境,首先应正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显示,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41.34%。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量、商标权侵权案件量和专利权侵权案件量占比分别为50.20%、34.17%和15.63%。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万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案件2.0859万件,同比增长42.8%;假冒专利案件2.8057万件,同比增长32.1%。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7万件。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05天,其中,假冒他人专利、侵害发明专利权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9类案件审理周期超过平均审理周期。2015年至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结案方式以撤诉为主,占比50.88%。

从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售假冒产品侵权违法行为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权利人在维权中过程中存在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一系列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涉及专利维权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低问题,依然突出。从上述报告看,专利纠纷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小,仅15.63%,这一比例与专利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恰恰颠倒,不相匹配。专利代表的是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处于核心地位,专利在知识产权中也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以审查、授权、管理专利为己任。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保护,主要是进行专利保护。专利纠纷案件占比较小,从一个侧面显示,企业专利维权的积极性不高,这与当前的专利维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低不无关系。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久遭诟病,“侵权代价小,维权成本高”是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无奈现实。对于侵权人而言,赔偿数额低,诉讼周期长,即使最后输了官司,但却赢了市场。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企业专利维权的目的,主要是以创新获得的知识产权打击竞争对手,获得市场优势份额,并不以赔偿作为 企业盈利手段,赔偿只是弥补损失的补救措施,因此,企业专利维权更关注的是维权的时间效率,希望快速维权抢占市场先机,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长短往往是企业评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小的标尺。上述最高法院报告,仅表述了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03天,专利纠纷案件超过平均审理周期,具体超过多少,没有统计说明,而司法实践中,专利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超过一年的屡见不鲜,两到三年的也不足为奇。如此长的审理周期,对企业而言,曾经的创新产品已经过了市场竞争黄金期,甚至已经更新换代了,侵权者获利后已经抽身而去,专利保护已经失去了意义。造成专利维权时间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决定案件审理期限的是司法审判机关,造成司法审判机关不能快速审结案件的客观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审判人员少,案件多,是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之一。一些法院人均年办案量高达二三百起,办案效率不可谓不高,但仍然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审结。对于审判人员少的问题,我们不仅试问,为何不多招录些人员呢?如今的中国,修习法律的人才数量已经蔚为壮观了,司法审判机关还怕招不到人吗?显然不是。有人说主要是编制问题,编制限定了司法机关不能超编制招录审判人员。既然编制制度已经阻碍社会进步,与时俱进,编制制度的改革创新也势在必行了。另一个原因,也不容回避,司法审判人员的畏难心理、怕担责心理作祟,不愿判决、不敢判决,拖一拖案件似乎是下意识逃避动作。

更为让权利人气结的是,案件历经“马拉松”长跑后,不得不以调解或撤诉黯然收场。有些人可能不理解,案件调解了、撤诉了,这岂不是实现了息诉止争目的了吗,应该是很好的案件处理方式,怎么会让权利人气结呢?这就要区别看待案件撤诉背后的原因。就专利纠纷案件而言,专利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决定一些专利案件在侵权认定上,比较复杂和疑难,这是促使司法审判机关竭力促进案件达成和解以撤诉的形式结案,这似乎是解决疑难案件的聪明方式之一,但这决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方式。司法审判机关极力促使案件达成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其目的,司法审判机关更愿意解释为是为了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不容置疑,司法审判机关促和解劝撤诉有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之愿望是美好的,也是善意的。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的专有特性,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知识产权维权的目的是寄希望司法机关一纸法律文书达到制止侵权,获得市场。不管是调解还是撤诉结案,其结果基本上是以专利权人退让为前提。有的是侵权人适当赔偿点钱了事,仍一如既往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有的是侵权人做个不再侵权的承诺,专利权人对侵权人的行为过往不究,就此结过。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维权的激情和信心都是满满的,当经历一年时间还看不到司法的判定结果时,专利权人的激情就不用谈了,已经如刺破的气球,彻底瘪了,至于信心也已经开始动摇不定了,甚至开始怀疑自己当时维权选择是不是错了,信心变成了疑心。当案件走过一年,这时法官告诉专利权人案件的结果可能不按专利权人希望的方向走,专利权人除了慌神,担心还有害怕,害怕案件败诉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乎向侵权人让步与之和解进而无奈的撤诉,似乎是最好的选择。我们看到,最高法院的上述报告中称知识产权案件的撤诉率50.88%,50.88%比例的撤诉率中有多少是基于上述原因呢?如果司法审判机关一味的强调息诉止争,未必真能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专利权人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达成的息诉止争,势必损害了当事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司法审判机关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司法理念,在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上,应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特性,知识产权案件追求的目标是保护创新,是树立侵权必究的司法权威,保护的不仅仅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更多的是维护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财产利益可以让步、妥协,但规则是不容妥协的,权威是不容协商的。

所以,当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公布的这组数据,心情是复杂和沉重的,和解、撤诉的背后隐含着多少辛酸和无奈,只有经历过专利维权诉讼当事人才能感受深切。司法审判机关如果不分案件性质,一味追求案件的撤诉率,这决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与依法治国方略相悖。知识产权案件和解率、撤诉率高未必彰显的是司法成绩,也许是损害科技创新的负面数据。和解率、撤诉率似乎作为某些司法审判机关办案业绩优劣的普世评判指标,为创新计,是否值得推崇,司法审判机关需慎重待之的。因为深处黑暗才能更容易发现亮光,和解、撤诉案件当事人才能最有资格评判,和解和撤诉彰显的是司法荣耀还是司法耻辱,和解、撤诉仅仅是案件当事人妥协和退让,难道不是司法在妥协、在退让吗?过犹不及,和解、撤诉也不例外,一味强行推动和解和撤诉,和解、撤诉的积极意义发生变质,推动的不是社会的稳定,更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回避矛盾的消极和解,是在放纵违法行为,纵容不公平竞争,消极的和解带来的消极影响,不但影响者依法治国,还牵连科技创新,影响者国家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容小觑,不能任性,更不能错位,司法裁判权不容交易,依法治国不容交易,撤诉、和解背后的司法裁判权妥协,伤害了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的和解、撤诉是司法退步,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经济、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高撤诉率,化解掉的不是矛盾,化解掉的是科技创新的激情,这与我国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悖的。司法审判机关只有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敢于判决,快速判决,才能有效增大威慑力,体现出国家推动创新发展的决心和魄力。

五、 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应着重关注如下问题

1、积极审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分别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如《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等,这都是我国在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法规,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筑法律基础。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政策、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为基础,以严格保护为核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模式,即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因此,我国“双轨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中,司法保护模式起着主导作用。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下,涉及对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对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侵权成立,则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但对因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部分,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专利权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同时,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结果的具有非终局性,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专利侵权处理结果不是即时生效,当事人该行政处理结果可以启动司法保护程序,启动司法保护程序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理,涉及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中会重新审查。这样就会存在对同一个专利侵权行为经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复审查,无疑有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之嫌,同时,一件专利纠纷案件会经历行政保护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双重处理,造成权利人维权案件的处理周期拉长,影响到维权的及时性。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规制度仍需要有不断完善的地方。

2、注重培养和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和维权保护意识

“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直接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了号召、提出了期望,号召和期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我国法治环境不断完善的形势下,提高产权意识,积极主张合法权益。自2008年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改善,但更多还是停留在表面上,对知识产权的作用、价值还缺乏深入了解和认知。尤其是对事关科技创新保护的专利,普遍缺乏足够的认知。公众的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和维权保护意识薄弱,严重制约着我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首先应对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有一定的认知。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当多的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反而对专利的认知程度不如普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府机关干部的工作人员,对专利的认知度更低。相当多的企业负责人和各级领导干部对专利认识程度还非常有限,由于缺乏对专利缺乏认知,专利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认知,还是停留在人云亦云口号式或纸面上认识,加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在中国公众尤其相当多领导心里,没有引起震慑性效果,对知识产权保护还缺少足够的敬畏之心,尤其涉及专利层面的知识产权,中国各级领导又有多少人能说明白专利是怎会回事呢?一个还没有搞清楚专利是何物的领导,又怎么可能认识到专利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呢?一个缺乏对专利认知的领导,就是整天喊破喉咙强调专利对科技创新如何重要,在其骨子里是不可能真正将专利置于重要的位置的。

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企业负责人和各级政府领导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主体作用,因此,企业负责人和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应首先对专利具有充分的认知,只有对专利有足够的认知,才能内心深处对专利有足够的重视,而不是停留在口号式的重视上,只有真心重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必然自心底油然而生。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领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心也就强了。相反,如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对专利没有认识,哪来对专利作用和价值产生重视,没有重视,哪来保护,没有保护,哪来创新,没有创新,哪来创新驱动发展,没有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性国家,那就是一句空话。认知是从学习开始的,认知专利,应学习专利知识,将专利知识学习列为企业负责人和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干部的必修课,通过专利知识学习,将专利与科技创新关系认识清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得到认识,认识到重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入骨入髓,科技创新之火,在知识保护之油的浇注下,才能越燃越旺。科技创新这台发动机才能高效率工作,我们的创新型国家建设,才能动力十足。

3、保护科技创新,注重提升专利质量。

作为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其质量优劣事关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效果。近几年,我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加,一跃成为世界专利申请量大国,说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虽然,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只有提高专利质量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保障知识产权事业和创新驱动发展的生命线所在,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但客观的讲,我国虽然已经是专利申请量大国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已经成为专利强国。仅有专利数量,而缺少高质量的专利,这并不能建成专利强国和科技强国。只有专利质量高,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的专利质量,还备受诟病和质疑,这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极其不利。甚至,我们的部分司法人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对知识产权质量就存在质疑。比如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即使认定构成侵权,但审判人员如果对专利质量产生质疑,在赔偿数额的判定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专利质量的问题对赔偿低的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一些专利维权案件,因专利质量问题,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造成专利维权诉讼失败,这不但让科技创新成果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不良的后果是损害创新者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动摇和不信任。因此,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提高专利质量。提高专利质量,重点在于严把专利审查质量关。在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专门制定了《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利审查质量进行调查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内部审查质量评价工作组和外部社会意见反馈工作组,聘请专利审查质量监督员,形成审查质量内外双监督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召开审查质量分析会,规范审查质量管理内容,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同时,还积极拓展和提高审查员在技术、外语、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利用审查员实践基地开展专业技术知识更新与实践培训,聘请外部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并通过开展专利检索测试等活动提升审查员检索能力。通过全方位地加强审查能力建设,保障了专利审查质量稳步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质量提升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我国的专利质量必然会得到逐步改善,这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下,科技创新的局面必然焕发出勃勃生机。(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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