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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划分的重要性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张建东
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划分,以便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对侵权诉讼审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观点认为,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到能够相对独立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划分为一项技术特征。如果划分技术特征时,未有恰当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能够相对独立的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导致技术特征划分过细。这在侵权比对时容易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乏该技术特征,而错误的认定侵权不成立。不恰当的限缩了专利保护范围。相反,如果未考虑该技术特征是否系相对独立的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导致技术特征划分过宽。在侵权对比时,容易忽略某个必要技术特征,而错误认定侵权成立,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恰当划分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
【最高法民申3802号民事裁定书】披露案例的显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调节拉杆的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套体”,记载所实现的功能是:当需要调节椅体高度时,对调节拉杆产生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扣紧。可见“套体”虽然是一个部件,但其功能和效果依然依赖于弹簧的配合才能实现,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在整体技术方案中发挥作用。因此,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套体”本身无法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不宜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对待。再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时,应将“其两端分别套设有弹簧,在弹簧的外围套设有孔径小于弹簧直径的桃套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不是将“套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在调节拉杆两端设置销轴并挂设弹簧的方式实现相应的功能。而涉案专利则是通过调节拉杆两端设置套体并套装弹簧的方式使用相应功能,两者虽然不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但是无论是利用弹簧的拉伸原理调节座椅,还是采用弹簧的压缩原理调节座椅,均是利用弹簧的具有的恢复力的基本性质,手段是基本相同,实现利用其回复力使得销体和卡槽卡紧的功能,并且两者所能达到效果基本相同。而且采用弹簧拉伸还是压缩的方式,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联想到的。因此,两者属于等同技术特征。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套体”作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行侵权比对,进而以被诉产品缺少套体特征为由,认定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定不侵权,这与技术特征的划分过细,造成专利保护范围受到限缩,直接相关。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案例,我们可知,技术特征的划分不同,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当事人,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划分,法庭没有作为焦点审查,双方当事人对如何划分也往往不产生争议,可见,重视程度不够,对其重要性存在的认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