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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与行政处理能否同时并行?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张建东
我国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存在司法和行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有的当事人希望,专利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同时进行处理,以获得权利的充分救济。法律上能否同时救济呢?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已经起诉,则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就不能再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同样,如果专利侵权纠纷已被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则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人民法院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侵权行为作出的司法裁判与行政处理决定相互冲突,节约司法和执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纠纷处理成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理精神,上文中的“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指相关请求人没有就针对同一专利的相同或者相关连的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争专利和涉嫌侵权产品相同的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理程序中的当事人与在先民事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只要两个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交叉,其请求的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叠,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可能出现结果冲突的,就认为当事人已经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针对该行政处理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是行政诉讼,但法院审查的核心仍然是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因此,当事人不必顾虑权利救济收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