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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中,如何理解”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以描述发明创造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最高法院第2012民提字第1号判决书中,涉及的专利保护主题为”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权利要求对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进行描述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用以连接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此处的后换挡器和自行车车架的特征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后换挡器支架具有限定作用。因此,法院在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将后换挡器所使用的后换挡器特征和自行车车架特征,和后换挡器支架特征一起,作为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特征进行考虑。
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的大小。对于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的大小,具体的来说,只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被保护的主体对象或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还是可以用于改使用环境即可。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体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体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级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的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特征环境。该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限定了两个使用环境特征,第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车架的结构特征,一个是后换挡器的结构特征。本专利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必须与后换挡器支架相连接,而不能成为后换挡器自身的组成部分,可见对于后换挡器的结构特征,应该理解为本案专利所保护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用于具有该结构特征的换挡器上。本案专利所保护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用于该适应环境。
小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关注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环境特征,以准确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专利保护范围准确划界,这是进行侵权判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