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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11/7  点击次数:1029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73行初490

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彭雪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源,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继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iv>

法定代表人李朝春,董事长。

第三人东北大学,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iv>

法定代表人赵继,校长。

第三人深圳市盛鑫源环保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3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320日以与东北大学专利侵权纠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晰昕

审判员  彭文毅

审判员  林鸿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蕾

书记员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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