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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初5043号
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彭雪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富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丁达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战武,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赞芳,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富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李 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亚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