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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与ETC相关的高额索赔专利侵权诉讼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再审请求,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结论为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被一审判决维持,专利权人的维权和确权之路均遭遇挫折。笔者结合该案,浅议创新主体如何提升专利质量,以巩固维权基石。
首当其冲的是,进行周密的独立权利要求谋划。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虽然对比文件涉及的太阳能供电电路用于不间断电源,与涉案专利的使用场景不同,但该区别与权利要求的其他特征,如电路结构、电压设置并无技术上的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的供电电路用于本专利的ETC并不存在障碍,因此该主题名称体现的区别并未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反而有可能限缩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其他两个区别分别涉及稳压电路和充电电压设置,二者在技术上也较为独立,审查决定认为其分别被另一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整体谋划、技术特征多而不散,当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时,虽然看似零散,但多个区别之间能够协同作用,共同解决某个技术问题,则有可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较有说服力的论据。
层层设防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布局不可忽视。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基于该特征的加入,涉案专利相对于实质审查阶段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从而获得了授权,该从属权利要求的设置体现了其价值。但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举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上述附加特征,导致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而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如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储能器件为超级电容,均为电路领域常见器件的公知选择,当独立权利要求城池已失之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无法层层设防,专利权人再无后路可退守。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也不容忽视,在申请文件撰写和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将说明书中有技术贡献的内容提升为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在无效审查阶段,可以针对证据的情况对独立权利要求做出进一步限定,或强调该附加特征的创新点所在、或该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所组成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相对于证据的创造性,以谋求专利权的存续。
未雨绸缪的是,专利说明书的细节撰写不容小觑。侵权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解释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由于该特征涉及该电压与其他电压数值高低的比较,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从而对该特征的理解直接影响了勘验方案的选择。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等方面考虑,被告方对该特征的解释及相应的勘验方案体现了发明本意,而原告即专利权人的解释和方案明显违背其发明本意,最终导致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得出不侵权的结论。由于该技术特征涉及多个电压之间数值高低的比较,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时,如能深谋远虑,考虑到日后如果以涉案专利维权,则可能涉及到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勘验,从而在说明书中对各电压的含义予以明确,并且避免与该含义相违背的记载,则有可能免于日后维权陷于被动。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有多处改进,即可能对应于多个区别特征,应当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突出不同技术特征特别是区别特征之间的协同作用,同时在说明书中明确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效果,体现该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布局,从而无论在专利确权还是侵权程序中,专利权人的主张都会更加令人信服,其真正的技术贡献也会更好地得到保护。(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周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