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建东(主任)手机:13383863596
罗律师 手机:13603982579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的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属于单位商业秘密的,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自主利用的自由。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利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关系的基础,职工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其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知识经验和技能是个人能力,不能直接等同于职务的发明创造,其中除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外,均属于个人的人格内容,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如果任何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竞争优势都用归属于任职单位,那么在将来离职变换工作时不能使用,显然不利于鼓励职工在现单位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在知识上的积累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因此,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保障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