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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创血压仪”商业秘密纠纷案例代理词节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7/8  点击次数:1779

本案代理理由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深圳市某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答辩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20139月提供给答辩人一台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系原告的产品销售行为,答辩人已经支付了该产品的货款。

   答辩人不是原告的代理商。201394日,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一台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同时,并配备了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保修卡。原告提供产品后,原告的销售经理贺某就不断向答辩人催要货款,答辩人2014年底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的销售经理贺某支付了两万元的货款。

鉴于答辩人已经支付了该产品货款,产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答辩人,答辩人不具有向原告返还产品的义务。

二、原告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外观造型和电路设计部件、结构等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原告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外观造型和电路设计的部件、结构,在产品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外观造型和电路设计的部件、结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原告对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外观造型和电路设计的部件、结构等技术信息,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对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产品既没有粘贴保密标识,也没有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答辩人不是该产品技术信息的保密义务人。原告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技术信息,不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二、原告对其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答辩人的动态血压计技术信息与原告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的动态血压计技术信息与原告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三、答辩人生产的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系自主研发的产品。

2015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了《JJG692-2010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规程,对检定用设备无创血压模拟器(无创血压计检定仪)提出了技术要求,国内研究机构和公司才着手研发。

由于血压模拟器生产厂家美国福禄克(FLUKE)公司的产品在国内技术领先,市场占主导地位,所以福禄克公司应邀派人参加了规程的编写。福禄克公司生产了多款产品,其中“BP PUMP 2无创血压监护仪模拟器”属于旗舰产品。产品手册发布时间是2007年,目前仍可在其官方网站下载,手册第三章介绍了血压模拟器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气动部分所用部件以及这些部件的连接方式,这为国内研发这个产品提供一个技术方案。

  答辩人是根据《JJG692-2010无创自动测量血压计》检定规程确定了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福禄克公司产品说明书中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气动部分所用部件,如步进电机、气体活塞、电子阀、气泵、压力传感器、气罐等,以及这些部件的连接,采用了NXP公司(飞利浦公司旗下的公司)的32位微控制器作为产品的主控制器,绘制了集成电路芯片和其它器件的电气连接图,并进行了线路板布图设计。之后,答辩人编制了大量的程序代码,形成了仪器的软件,经过改进,终于在2014年下半年推出了“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这款产品,产品特点是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到现场使用。

  原告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作为机械电子类产品,上市销售后,其硬件结构、电路元器件及相关布局设计等技术信息,相关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反向工程完全能够获得。按照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因此,原告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上市销售后,即使第三方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产品相关技术信息,也构不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况且,本案中的答辩人的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系自主研发的产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同样构不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诉称“对该类产品占市场主体地位”,是名不副实的

国内市场上同类型产品上市时间如下下表所示:

序列号

型号

      名 称

   厂  家

 国别

  产品发布时间

1

QA-1290

无创血压(NIBP)分析仪

METRONGONG公司(被FLUK公司收购)

挪威

2001

2

BU PUMP2

无创血压模拟器/测试仪

FULUK(福禄克公司)

美国

2007

3

Cufflink

无创血压(NIBP)分析仪

FULUK(福禄克公司)

美国

2007

4

BP-SIM

手持式无创血压模拟器

RIGEL公司

英国

2009

5

AccuSim BP

无创血压模拟仪

DATREND公司

加拿大

2010

6

Prosim8

生命体征信号模拟器

FULUK(福禄克公司)

美国

2011

7

ME02

无创血压监护仪测试仪

北京华信仪表公司

中国

2011

8

SJ99D

无创血压检定仪

深圳原告

中国

2013

9

BPV2

无创血压计检定仪

郑州先达公司

中国

2014

从技术和市场上看,同类产品占市场主体地位的是美国福禄克公司,而不是原告

四、答辩人生产的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与原告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二者既不存在“非常相似”,也不存在“电路设计一致”的问题。

原告诉称答辩人参与“投标的动态血压计原告生产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非常相似”,首先澄清的是,答辩人生产的是“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不是“动态血压计”,二者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原告将其混为一谈。

  答辩人生产的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与原告的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相比,明显不一样,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显示器、键盘、机箱造型、大小等。

   原告所说“电路设计一致”,这是一个模糊概念,从专业技术角度看,电路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至少应满足下列要素,即采用元器件相同、电气连接关系相同、元器件布局相同、电路布线相同。只有抄板,才能满足这些条件。答辩人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电路板是自主设计的,与原告的电路设计不同。

   原告诉称“答辩人仿造并销售同类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制造一台电子仪器,如果没有机械设计图纸,就无法加工它的机器外壳和某些专业零部件;如果没有主控制板线路板的设计文件,就无法生存出控制板,如果没有软件代码,这个机器就不能工作起来,如果没有检测方法,产品就不能出厂。答辩人的BPV2无创血压计检定仪的机械设计图纸、电路板设计文件、软件程序等,都是答辩人自主研发设计的,与原告SJ99D无创血压检定仪没有任何牵连关系,原告诉称答辩人仿造,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和擅自拆卸答辩人投标样机的行为,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答辩人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2014年在福建省投标时,答辩人发现,用于投标的样机被人暴力拆卸相关部件,并将电机驱动器选择开关拨乱,使电机工作异常,致使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在招标现场作仪器演示失败,最终被迫退出了竞标。当时答辩人并不知道是谁打开投标样机,基于异地他乡,吃了哑巴亏,也就认了,直到接到本案起诉状,方知是原告私自拆卸了答辩人的投标样机。

   原告采用不正当手段在答辩人投标样机上做手脚,损害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现原告明知二者机器不相同的情况下,又对答辩人提起诉讼,以影响答辩人的声誉,排挤答辩人参与市场竞争。原告上述行为,明显损害了答辩人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的“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张建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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