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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初514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娟娟,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爱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齐会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郑州爱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