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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知初字第24号
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嫩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贺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述松,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男,系王红霞之夫。
原告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王红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王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撤回对驻马店市润星食品有限公司、王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南省天冰冷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曹 蕊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宁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