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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0 ) 最高 法知 民 终 101 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 万杰智 能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 诉讼代理人: 张建东, 河南科 技通律 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 诉讼代理 人: 张长 波, 河南科 技通律 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 告 ): 任县时新机械厂。
经营场 所: 河北 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羽冰,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 与被上诉人任县时新机械厂(以下简称时新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 8 年 12 月 20 日 作出 ( 20 18 ) 冀 01 民初 1530 号 民 事判决 ,万杰公司 不服 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5 月21 日 作 出 ( 201 9 ) 冀知 民终 1 6 号 民 事裁定 , 撤销河北省石 家庄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 ( 201 8 ) 冀 01 民初 1530 号 民事 判决 , 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万杰公司不服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重 审后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作 出 的(201 9 ) 冀 01 知民初 78 3 号民 事判决 , 向本 院提 起上诉。本院于20 20 年 7 月 1 3 日 立案后 , 依法组成合 议庭, 于2021 年1 月 1 3 日 公开开庭 进行 了 审理。 上诉人万 杰公 司 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张长波,被上诉人时新机械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 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以下省略主文内容,可查阅裁判文书网详阅)
综上所述,万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 河北省石家庄 市中级人 民法院 ( 201 9 ) 冀 01 知
民初 78 3 号 民事判决 ;
裁判要点
安木 号 |
( 2020 ) 最高法知 民 终 101 6 号 |
安木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
|
法官助理:罗瑞雪!书记员:王倩倩 |
裁判日期 |
2021 年 2 月 18 日 |
涉案专利 |
“自动抓取摆盘机”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 ZL201320471857. 2 号 ) |
关键词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时新机械厂。 |
裁判结果 |
一、 撤销 河北 省石家庄 市中 级人民法院 ( 201 9 ) 冀 01 知民初 78 3 号 民事判决 ; 二、任县时新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 止销售侵犯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320471857. 2 号“自 动抓取 摆盘机 ” 实用 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任县时新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 合理开支共计 7. 8 万元; 四、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
投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前者被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后者被称为“在先申请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均需要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所谓“同样",是指进行比对的结果。而说到比对, 首先必须要明确比对的对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种
裁判观点 1 是针对同 一日 专利申请或专利, 是将其中 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 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 术方案相同,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即 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采 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另 一种是针对先后不同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 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 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 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