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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 0 ) 最高法知 民终 143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 万杰智 能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住所地: 河南省襄 城县紫 云镇孙祠堂村 。
法定代表人: 王晓杰, 该公 司董 事长。
委托 诉讼代理人: 张建 东, 河南科 技通律 师 事务所律 师。委托 诉讼代理人: 张长 波, 河南科 技通律 师 事务所律 师。被上诉人( 原审被 告 ): 任县西兴机械 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羽冰,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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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杰公 司不 服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 于 20 19 年 5 月
21 日 作出 ( 201 9 ) 冀知 民终 18 号 民 事裁 定气 撤销 河北 省石家庄市中 级人 民法院 ( 2 01 8 ) 冀 01 民初 1422 号 民 事 判决 , 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万杰公司不服河北省 石家庄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重 审后 于 202 0 年 3 月 9 日 作 出 的( 2 01 9 ) 冀 01 知民初 78 2 号民 事判决 , 向本 院提起 上诉。本院于 202 0 年 8 月 31 日 立案 后, 依法组 成合议庭 , 于 2 021 年
1 月 1 3 日 公开开庭 进行 了 审理。 上诉人万杰公 司的 委托 诉讼代理人张长波,被上诉人西兴机械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忠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万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中级人 民法院 ( 201 9 ) 冀 01 知
民初 78 2 号民事判决 ;
二、任县西兴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 侵犯万 杰智 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 21 2 0132 0471 8 57. 2 号“自 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裁判要点
安木 号 |
(2 02 0 ) 最高法知 民 终 1437 号 |
安木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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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瑞雪!书记员:王倩倩 |
裁判日期 |
2021 年 2 月 18 日 |
本专利 |
“自动抓取摆盘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320471857. 2 号 ) |
关键词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西兴机械厂。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 河北省 石家庄 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 9 ) 冀 01 知民初 78 2 号 民事判决 ; 二、任县西兴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320471857. 2 号“自 动抓取摆 盘机 ”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任县西兴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 理开支共计 8 万元 ; 四、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诉讼 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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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 法条;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专利 法》 第九条
法律问题 1 同 样的发明创 造的判定
I I 专利 法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 明创 造只 能授
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请的人" 。 前者被 称为“禁止 重复授 权原则” , 后者被称为“在先申请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均需要 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者 专利是 否涉及同样的发 明创 造。所谓“同样" , 是指进行 比对的结果 。 而说到 比对 , 首先 必须要明确比对的对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而 言,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种是针对同一日专利申
裁判观点 1 请或 专利 , 是将其中 一件 专利 申请或 专利的 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 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采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另一种是针对先后不同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 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 权。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