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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第一案”搅起“著作权”之辩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9/25  点击次数:4050

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开门受理的第一案,是“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据悉,这也是“15秒短视频”这种作品形式的首个诉讼案件。

随着互联网巨头们的持续投入,短视频在2018年迎来全面爆发,各家短视频平台开始大量签约头部创作者,以此形成内容优势。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信息强调,“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区块链取证存证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等问题值得关注。”

无授权遭“搬运”,平台“掐架”了

《工人日报》记者查阅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官网资料获悉,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此前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

抖音称,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

抖音认为,百度旗下的该小视频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短视频平台之间为争夺传播权“掐架”,而对短视频创作者来说,原创作品被抄袭、转载、模仿的现象更令人防不胜防。

“我的画,我的文案,我的声音,都是我一帧一帧剪出来的,我说了算,不供给任何抄袭者。”早在今年2月,视频自媒体人常小亮在微博上发声称,自己的视频没有经过授权就被另外一个用户拿去重新配音发布。当时他并未申请抖音视频账号,但视频被抄袭后成了抖音点击率很高的热门视频。

“这位抄袭者不仅没自觉删掉视频,还更新了一个视频解释称是她配音的原创视频。”常小亮称,抄袭者靠着他的视频涨了1万多个粉丝,常小亮在向抖音提供了几百条维权投诉后,最终抖音官方关闭了该用户“大宝”的账号。

视频很短,维权很长

短视频这块“蛋糕”有多甜?

据QuestMobile此前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半年度报告显示,短视频的月活跃用户规模已经达到5.04亿,同比增幅103.1%,远超移动视频行业其他几个领域。

为了争夺更多用户,各大短视频平台开始大量签约头部创作者并机构合作,以打造内容优势。大量原创作品被随意抄袭、转载、剪切的现象随之而来。

抖音诉讼维权总监宋纯峰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6月初,我们接到用户举报,说看到这个百度旗下的短视频产品里,有大量内容与抖音完全一致。也有大量的独家达人向抖音反馈,自己发布在抖音上的内容被其他平台盗用,希望抖音可以帮助他们维权。”

像常小亮一样,短视频维权成了当下原创达人与广大用户的一致呼声。

“直接将这名作者创作的视频盗走,就相当于一个作家为杂志写了一篇专栏稿件,另一家杂志直接全文转载,刊发时还署了其他人的名字。”宋纯峰说。

依据抖音与独家达人签订的协议,抖音有对达人发布的内容,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

宋纯峰认为,用户在抖音上传、发布的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都归属用户。这次诉讼的涉案短视频时长虽短,但是系经过精心设计、编排、剪辑、表演的智力成果,且关注度高,评论量大,有很高的知名度,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宋纯峰看来,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对用户、平台、行业有积极意义。“我们事实上也是在为创作者维权。创作者个体在面对其他平台侵权时,往往无法支付繁重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他认为,只有保护好了短视频的版权,创作者才有动力创作,短视频平台才会投入更多资源去挖掘好的创作者,这样优质正能量短视频才会越来越多,用户才能看到更多更好的短视频。这样的良性竞争之下,行业也才会越来越好。

短视频属于“作品”吗

记者注意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信息强调,“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而本案作为两大平台之间就短视频版权进行的首次诉讼,其中涉及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值得关注。

那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短视频应该作为作品被保护。”广东深圳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表示,“但是短视频的著作权人是谁?在保护过程中,经济利益归属于谁?这些是值得讨论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赵虎则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值得探讨。他介绍,著作权法上关于视频作品,规定了“电影或类电影作品”以及“录像作品”两类,有著作权的是前者。“至于短视频应该归于哪一类,还是单独归为一类,这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是前者,就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赵虎进一步介绍,当前的一些短视频中,出现了主播“连说话带表演”的形式,这种形式则有可能构成“口述作品”,其著作权人就是本人。“谁表演著作权人就是谁。著作权人不一样,保护规则和谁来提起诉讼都不一样。”赵虎说。

“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互联网的可复制性,导致人们往往不知道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谈及短视频维权难点,张爱东认为,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帮助视频上传者合成视频,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什么叫短视频?其定义是什么?”赵虎说,“短视频是一个行业语言,而法律里有法律语言。短视频的定义、究竟属于哪种著作权保护类型,这些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是当前短视频权利保护面临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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