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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从上述法律规定对复制权的解释来看,复制的内容是权利人的作品,复制的明确法定方式有七种,即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是否构成侵犯作品的复制权,首先要看复制的内容是否是权利人的作品,判别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属于权利人作品的方法,是将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进行比较,判断二者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如果二者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实施了法定的复制方式,如果实施了复制方式,则仍需进一步判断实施复制方式的行为人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进行过接触。因此,作品相同或实质相似、实施了法定的复制形式、接触过作品,是构成侵犯复制权的必要条件。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如果被控侵权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则就不存在作品复制问题,复制是对权利人作品内容的再现,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既不相同,也不实质相似的情况下,显然被控侵权作品不可能是权利人作品的内容再现。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也不必然就一定是对权利人作品的复制,不同的创作者针对同一创作对象,受制于创作对象素材的局限性,完成的创新成果存在相同或相似,也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创作者 各自独立完成的创作成果,对各自创作的成果各自享有著作权,不存在侵犯他人作品独创性的问题,也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因此,不能简单的以作品相同或近似作为认定构成复制行为的充分条件,还需要考量,是否采用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方式,如果不能证明采用了法定的复制方式,则不能认定构成了复制,否则,则属于违法认定。实施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复制行为,行为人必须要对权利人的作品接触过,如果没有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则就不可能采用上述法定的复制方式对权利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因此,接触权利人作品,也是构成侵犯复制权的必要条件之一。